2026-09-11
被宣告无效的婚姻:无症状基因携带是否构成重大疾病?
在经历了四年的婚姻生活并育有一名女儿后,陈玲与其丈夫闻一丁的婚姻关系最终被法院宣布撤销。2025年3月13日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关于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规定,认定陈玲在婚前已患有遗传性罕见病——亨廷顿病,但未履行告知义务,因此判决撤销其婚姻。核心证据为一份早在十二年前就完成的《分子遗传检测报告》。该报告显示,陈玲的HTT基因外显子1存在CAG重复次数,其中一个为18,正常范围,另一个为45,已属于完全外显突变,携带者几乎必然发病。在得知这一信息后,闻一丁选择向法院起诉,认为陈玲隐瞒了重大的遗传疾病。
对此,陈玲表示无法接受这一判决,提出自己多年来未出现舞蹈样动作等临床症状,婚前医学检查结果也显示健康,因此她认为并不需要履行告知义务。在二审后,她前往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等机构进行检查,结果显示其“未明确器质性疾病”。基于这些结果,陈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声称“基因携带”并不等同于在临床或法律意义上“患病”,然而该申请被驳回。现阶段,陈玲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材料,并在等待复查的结论。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,作为无临床症状的致病基因携带者,是否应被视为民法典要求告知的“重大疾病”。因一份基因报告导致的婚姻撤销,引发了法学界和医学界对相关法律适用范围的广泛讨论。
陈玲和闻一丁于2021年登记结婚,其婚姻撤销纠纷源于那份十二年前的基因检测报告。在2013年3月,由于陈玲的父亲和祖父均罹患亨廷顿病,她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受了分子遗传学检测,结果发现其HTT基因第1号外显子CAG重复次数分别为18次和45次。根据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最新指南,亨廷顿病是一种显性遗传的神经退行性疾病,CAG重复数超过40次即为完全外显突变,象征着几乎必然会在正常寿命内发病,以及后代有50%的遗传风险,而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手段来延缓其病程。
在病程上,该指南将携带致病突变个体的生命周期划分为三个阶段:临床前期、前驱期和症状期。临床前期是指携带突变基因但尚无任何症状的阶段,而前驱期则可能有轻微的认知或运动功能变化,症状期则包含明显的舞蹈样动作和认知障碍等。
陈玲的母亲在接受采访时透露,监测结果在陈玲出国留学时就反馈给了她,他们在随后的多年中均认为陈玲是健康的,且并未因为这一疾病进行任何治疗。2019年,陈玲与闻一丁相识并于2021年登记结婚,婚前体检结果显示没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。2023年3月,陈玲生下了一个女婴。婚后,二人的生活逐渐出现分歧,因长时间两地分居和家庭琐事,夫妻之间也多次发生争吵。
在讨论离婚时,陈玲最终向闻一丁透露了她的隐瞒病情。根据一审判决书,2023年11月13日,陈玲通过微信告知闻一丁自己携带亨廷顿病基因,并承认她的父亲亦曾因病发作。陈玲表示,此时讲出真相是因为无法掩饰一辈子。闻一丁得知后指责陈玲及其家人对其隐瞒病情,并对婚姻的信任基础造成了严重伤害。
闻一丁认为,陈玲明知自己携带致病基因,且其父亲已发病,依然隐瞒事实并选择生育,显然侵犯了其知情权与优生优育的选择权。他还提出,陈玲在婚内表现出情绪不稳,可能是亨廷顿病早期症状的表现。对此,陈玲辩解称自己身体健康,过激行为源于家庭矛盾的情绪问题,并不属于病理症状。2024年9月,闻一丁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宣告二人婚姻无效。